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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文号:
环办水体〔2021〕19号
发文日期:
2021-08-24
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军队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
文号:
环办执法〔2021〕18号
发文日期:
2021-06-29
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相关规定,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号:
发改环资〔2021〕642号
发文日期:
2021-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市政委,计划单列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城市建设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发文日期:
2021-04-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特此公告。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文号:
环办执法〔2021〕10号
发文日期:
2021-04-07
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
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文号:
环办气候〔2021〕9号
发文日期:
2021-03-29
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为准确掌握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的相关数据,夯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完善配额分配方法的数据基础,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工作,现将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文号:
环办土壤〔2021〕8号
发文日期:
2021-03-23
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请各地结合实际
关于印发《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文号:
环办固体〔2021〕4号
发文日期:
2021-02-26
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局): 为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138号)要求,进一步巩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能力,我部制定了《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关于核减环境违法等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文号:
财建〔2020〕591号
发文日期:
2021-01-26
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 为加强农林生物质发电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规定,拟对存在环境排放不达标等行为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减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现将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完成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建设并验收合格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方可纳入补贴清单范围。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文号:
环办环评〔2020〕36号
发文日期:
2020-12-31
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域削减措施要求 (一)严格区域削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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