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10-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0〕2005号
吉林省辽泰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拟退还你单位由原农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取的以前年度账簿资料。(账簿资料明细:2017年度总账1本;2017年度明细账1本)。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23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辽泰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22MA14A1HK1R)长市三税稽 通 〔2020〕 440 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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