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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缴纳个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9/09 08:16:27 字体:大 小

在劳动争议实务当中,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是十分常见的裁判结果。劳动者拿到这笔款项时,企业财务、劳动者、税务机关常常会产生争议:双倍工资究竟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款项在法律属性上兼具劳动法律赔偿特征与个人所得属性,现行税法没有专门条文直接对其定性,实务中各地税务执行口径、法律理论观点存在分歧,企业与劳动者都需要厘清规则,规避涉税风险。


一、双倍工资的法律来源与款项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完全依托劳动者正常工资标准产生,依附于双方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是基于任职受雇关系取得的经济利益,应当归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需要特别区分: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规定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税的政策,仅适用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双倍工资差额并不适用该免税政策,不能直接套用离职补偿金的税收优惠。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该款项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直接对价,不以劳动者工作量多少作为给付依据,立法目的是惩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完善用工制度,属于法律对企业的违法惩戒,不属于劳动报酬本身。按照该逻辑,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当前税务实务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暂未出台全国统一专门文件明确双倍工资差额个税处理规则,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实务操作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

(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安徽税务

2026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的《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6月)》

二、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赔付给员工的双倍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吕梁税务

2026年2月5日吕梁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税问税答】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赔付给员工的双倍工资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吕梁税务

3.北京大兴税务

2025年9月28日北京大兴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赔付给员工的双倍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北京大兴税务

4.广西税务

202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于“经济赔偿款纳税情形”的回复。

受理号: 202312251469388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经济赔偿款纳税情形

咨询内容:

1.离职经仲裁,判决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需不需要纳税,按什么标准纳税?2.离职经仲裁,判决支付的拖欠工资及加班费需不需要纳税,按什么样的标准纳税?3.离职经仲裁,判决支付的工伤停职留薪是否需要纳税,按什么样的标准纳税?

咨询人: 许**  咨询时间: 2023-12-2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3-12-2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该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综上所述,您列举的1、2、3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杭州税务

2020年6月18日杭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12366每日问答(6月18日)》

4.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赔付给员工的双倍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院判例中原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明确: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不视为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劳动所得,法院判决赔款不属于个人应税所得项目的内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执复字第89号执行裁定书(节选)

经复议审查查明,福田法院(2015)深福法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复议审查期间,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去函,函询如下问题:1、高旭豪根据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种类及数额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高旭豪如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缴纳的税款数额是多少?(请列明详细的计算方法)3、高旭豪如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丝科公司可否作为高旭豪个人应缴税款的代扣代收义务人?4、丝科公司关于已代扣代缴高旭豪个人所得税款4668.71元的主张是否属实?

之后,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函复本院:1、高旭豪根据生效判决所确定取得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89.66元,属于惩罚性赔偿,不视为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劳动所得,法院判决赔款不属于个人应税所得项目的内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1月12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6525.87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79.30元,属于个人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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