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存货作为重要流动资产,常涉及交换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等特殊处置场景。实务中,不少企业对这类交易的会计准则适用存在混淆,导致会计核算处理出现偏差。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明确两类存货交易的会计准则适用边界,避免会计核算错误风险。
一、存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收入准则,而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财会〔2019〕8号)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
以存货换取货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适用收入准则,那换出存货的交易价格是以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还是以换入货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十八条规定,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首选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举例:甲公司于2025年8月份以账面价值500万元的存货换取乙公司的房屋,存货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准备将该房屋用于办公,乙公司房屋账面价值450万元,公允价值600万。甲公司相关分录如下:
1.甲公司将存货发往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入库,乙公司同时交付房屋并办理了过户。
借:固定资产 550.4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54
(注:如房屋取得普票无此分录)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0.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3
2.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库存商品 500
但是需要注意,收入准则第六条规定,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收入。
因此,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从事相同业务经营的企业之间,为便于向客户或潜在客户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需求),不应当确认收入。
二、存货抵债:适用债务重组准则,而非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十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存货抵债,不适用收入准则,适用债务重组准则,这与用存货交换货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适用收入准则,是不同的。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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