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留抵退税政策的常见问题
新留抵退税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退税企业分成3类,具体条件和退税计算可参看笔者之前的文章《新留抵退税政策大梳理!收藏!》,具体政策依据给大家总结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今天,笔者把实操中,大家询问比较多的热点问题给大家再做个总结:
Q
问题1: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金额确定?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即问即答(2025年9月)》:“【问题15】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应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若你公司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Q
问题2:纳税人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能同时享受吗?
A
可以,但有顺序要求。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的规定:“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举例:A出口企业11月14日完成10月份的增值税申报后,10月份期末留抵税额为230万元,出口业务申报免抵退应退税额100万元,税务机关核准当期免抵退税税额为100万后,留抵税额为130万元。留抵税额130万只要留抵退税政策中可退税的相关规定,则可以申请退税。
Q
问题3:增值税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能同时享受吗?
A
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项税额。
从加计抵减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此加计抵减政策不影响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Q
问题4: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和留抵退税能同时享受吗?
A
不可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的规定:“九、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Q
问题5:我公司为非制造业,2025年10月申报成功留抵退税后,11月符合条件还能申请退税吗?
A
不可以。
依据《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的规定:“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新用户扫码下载








新用户扫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