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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票和异常凭证补缴增值税的区别:是否需要追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5/10/31 11:01:46 字体:

 在实务中,“虚开专票” 与 “异常凭证” 是两类高频引发税务风险的发票,企业取得这两类发票在增值税处理上,相关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进项税额转出。那么,这两类发票进项税额转出更正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更正认定为“虚开专票” 与 “异常凭证”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还是更正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即 “是否需要追缴”?这两者处理是不同的,实务中不少企业因这两类发票“是否需要追缴”不清楚,导致产生新的税务风险。今天和大家聊聊“虚开专票” 和 “异常凭证”有关进项税额转出时更正增值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期间。

一、因异常凭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应更正认定为异常凭证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缴纳增值税,即不追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附件1.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根据上述规定,因异常凭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更正认定为异常凭证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缴纳增值税,即不追缴增值税。


二、取得虚开发票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更正认证抵扣当期的增值税申报表,即追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根据上述虚开专票的规定,虚开的专票其进项税额购货方已经抵扣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二处〔2023〕151号)
你单位于2017年向自称是江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购买货物,取得由王***提供的江阴***纺织品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3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1130,发票号码:10898820~10898822,金额288051.29元,税额48968.71元,价税合计337020.00元;2017年11月29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00008964,金额95512.82元,税额16237.18元,价税合计111750.00元。上述发票2021年12月16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于第二稽查局定性为虚开。货款通过现金支付给王***,未支付手续费,未发现明显的资金回流。
上述发票于2017年10月申报抵扣税金48968.71元,于2017年11月申报抵扣税金16237.18元,该业务已于2017年结转成本383564.11元。
至本次检查为止,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予转出,相应的金额未调增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
本次检查追缴2017年增值税65205.89元、企业所得税37573.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64.41元、教育费附加1956.18元、地方教育附加1304.11元,并按规定加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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