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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房屋交与物业公司管理并出租的是否纳税

2014-08-29 10:15 来源:广西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事业单位委托自已全资物业公司管理并出租房屋,物业公司按租金收取管理,过后全部上交事业单位,请问交与物业公司管理并经营出租事业单位所收回的是否需要纳相关税费?物业公司出租房屋自开发票开交了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由事业单位交还是物业公司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 (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对于您提到的情况,若为事业单位委托物业公司出租房屋,则由事业单位缴纳出租的相关税费(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物业公司按“服务业”中“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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