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吗?

根据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转让不动产的业务,在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和转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时,能否扣除偶然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销售额时,偶然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能从中扣除。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按照不动产的含税销售额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确定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是否转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时,偶然发生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应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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