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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梳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6/09/29 10:38:17 字体:大 小

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吸引、留住核心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常用工具,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票增值权是主流激励形式。实务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纳税时点、计税规则、所得项目如何判定等存在疑义,结合现行有效财税文件,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梳理如下:


01
股权激励行权:所得项目

1.行权:按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适用单独计税的股权激励条件: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2.行权之后,转让激励股票:按转让限售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并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下面一段红框里的内容改为: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02
股权激励行权:计税依据

(一)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激励收入)

1.股票期权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激励收入)=(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2.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激励收入)=(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3.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激励收入)=(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4. 股权奖励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激励收入):

1)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

股权奖励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激励收入)=(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施权价)

2)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股权奖励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激励收入)=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时,该股权激励收入不得减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仅以股权激励收入直接计税。

03
纳税时点与延期缴税优惠政策

1. 股权激励行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票期权为员工行权日;股权奖励为取得股权奖励当日;股票增值权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延期纳税 

1)2016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04
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股权激励的合并计税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05
实务风险提示

1. 延期纳税优惠:需要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备案不能适用 36 个月延期纳税;

2. 延期期间员工离职,触发提前全额缴税义务,企业在股权激励协议、员工管理中应预留相关涉税条款;

3. 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仅适用至2027年12月31日,后续政策以新公告为准;

4. 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不能扣除6万基本减除费用及专项附加扣除,避免税务风险;

5. 行权环节(综合所得)、转让股票环节(财产转让所得)属于不同所得项目,应分开核算、分别申报。

★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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