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时取得的分红能否免税
居民企业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有的是为了短期内赚取差价,有的是为了长期持有取得分红,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分红都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相关政策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 个月,此时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优惠,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还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国家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税务机关的答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我们来看一看。
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1.北京税务
2019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二、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股息红利
(2)持有上市公司满12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
问: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但持有满12个月后,之前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2.安徽税务
2021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安徽税务对于“居民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的时间确认问题?”的答复。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为安徽合肥的一家居民企业,2020年4月份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并于2020年12月份取得了股息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司持有该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足12个月的,但截止到2021年4月,我司持有该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经满12个月。想核实一下针对我司2020年12月份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股息红利免税条件中,之所以对持有时间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投资而不是投机,避免企业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鉴于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以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厦门税务
2019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厦门税务对于“分红退税”的答复。
问题内容:
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因未连续持有12个月而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缴税后,公司一直持有该股票至超过12个月。请问在超过过12个月后,公司能否就之前因未满12个月已缴税的股票分红申请退税?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贵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因此,不适用免税规定,不可办理退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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