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在近期的财税咨询答疑中,经常有会员咨询: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处置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如何做账,增值税如何适用税率(征收率)。在此,我们结合固定准则应用指南和增值税相关政策一起来学习一下。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五章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企业出售、转让固定资产,以及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因出售、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下列几个步骤: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出售、转让所产生的损失,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所产生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4、对于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一般货物适用13%,农机9%。
5、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9%的税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其中,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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