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近期,我们在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召开了该行业财务人员集体约谈会。主要存在的涉税问题及对策建议分析如下。
一、 存在问题
(一)不按规定开具物业管理发票,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从而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收入。
(二)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向业主或其他单位收取的广告位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空间使用费、车位服务费等未计入营业收入,少申报应纳税款。
(三)将部分营业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税款。如:新建小区预售阶段向开发公司收取的“前期物业费”长期挂在“预收帐款”科目;收取的“垃圾清运费”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当实际支出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如:某物业公司,2007-2008年收取垃圾清运费30万元,未缴营业税1.5万元。
(四)暂收款项未申报营业税,如向业主收取的可能因装修而发生的损毁修复、安全等方面的保证金,未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
(五)物业公司将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或公共配套实施对外出租,仅缴纳了流转税及附加,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六)代收代付费用的结余款项、手续费收入未申报营业税。如:某物业公司开业至今“其他应付款—水电费”科目余额100余万元,长期挂帐未结转营业收入。
(七)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票据不符合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维修基金,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仅是代管使用,不征收营业税。在对外支付维修费等款项时未取得正式发票,导致税款流失。
(八)个人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将生活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费用混同扣除,造成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不实及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九)个人投资者从物业公司借款,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实物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策建议
(一)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通过走访、座谈会、集体约谈等形式向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宣传税收政策,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荣誉感、责任感。
(二)加强发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发票的领、用、存制度,对于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结算的,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三)加强征收管理、做到管理精细化。税务机关应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掌握所管理小区、商业物业、机关单位物业的变动情况,与招标办、房管局物业办实行信息共享,取得有关涉税信息。
(四)强化纳税评估,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对评估中发现的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反馈到税源管理部门,达到以评促管的目的,形成部门间的合力,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