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务稽查证据收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税务稽查取证是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的过程中,通过调查、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及复制等手段,收集取得用来确定事实真相证据的过程。作为税务稽查的证据,必须与涉税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这就需要有稽查证据作支撑。因此,稽查证据收集是整个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丝毫不能马虎。笔者这里结合自己工作实践体会,谈一谈税务稽查证据收集中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了解税务稽查证据的“三性”。众所周知,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税务稽查证据也是如此,我们所说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和认定;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收集证据,应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并从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稽查证据的“三性”在稽查证据收集中必须全面把握,并要理论联系实际,切勿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二、要把握好税务稽查证据的效力。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如按证据的其他分类可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要把握好税务稽查证据的效力,在明确证据种类基础上,首当其中要把握好证据规则,融会贯通运用好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效力的规定共有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依照证据效力的规定,有些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等。有些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经一方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或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等。有些证据是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如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等。
在运用证据效力规则时,还应注意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如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法院一般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即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允许个别的合理怀疑存在,要求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证据充分并有一定的说服力。因此,稽查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要特别注意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以免造成败诉,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不必要麻烦和不利影响。
三、要明确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稽查人员在稽查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按以下原则办事:
一是依法取证原则。要依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步骤收集证据,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滥用职权或损害稽查对象合法权益来获得证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了税务检查权和程序性规定,如对当事人的储蓄存款进行检查时,必须经设区的市(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取得有关证据。
二是全面、客观、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全面,要求与税收案件有关、能证明有关涉税事实的有关证据,均要收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全面的证据应当是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组成的完整的证据链,其效力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客观,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采取事实求是的态度。公正,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道正派,不带个人偏见,不故意遗漏对稽查对象不利或有利的证据。
三是行政效率原则。要求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应注重效率,以较低的耗费获取有效的证据。稽查人员在取证时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尽量提取最佳证据,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对于不能提取原始证据的,要根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要求制作合法有效的复印件、照片、录像等派生证据。为避免证据的灭失,必要时提请司法部门通过证据保全方式取证。
四、要注意调查取证中的几个问题。一是调取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二是调取书证资料多页的,可填制《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必须注明所附证据的数量和反映或说明的内容,并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三是调取空白发票的,应使用《调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已开具的发票原件时,可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四是为了防止规格不一的证据资料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失散,并使所取得的证据资料易于出示、查阅和保管,稽查人员在取得证据资料后,应将其分类粘贴在《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注明所调取的证据资料的出处,由出证单位(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签名、盖章,加盖骑缝章。五是为了保持证据的原始性,便于日后对案卷的复查,当取得传真件或不是以钢笔或毛笔书写的证据原件时,应复印备份,所取得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同时归入案卷。六是证据之间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税务稽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保证涉税案件的查处质量。
五、要对已提取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证据的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逐证审查、比较印证、综合分析。以上方法在不同涉税案件中可有所侧重,交叉和分步运用。值得注意的是,孤立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确认的证据,是不应据以定案的。在实际工作中,各类证据的审查、审理,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书证审理。书证是税务稽查过程中最主要最多的证据,主要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书证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是否有伪造或者变造的内容等;书证是谁提供的,或者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下获取的,书证的原保存处或出处的情况以及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二是物证的审理。主要审查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同时,在审查物证时,要将物证与物证、物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物证与自然规律和客观情理结合起来进行审查。三是视听资料的审理。主要查明视听资料是否是在正常情况下形成的、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以及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四是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和符合法律要求。如如记录中的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有关数字是否准确等,同时,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审查,也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五是鉴定结论的审理。重点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同时,在审理中既要重视鉴定结论,又不要完全受之约束,更不可不加审查核实就盲目采信。六是证人证言的审理。重点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言的内容和来源以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关系,就有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者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如果对此失察,就容易发生误判。七是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主要审查动机与目的、陈述申辩内容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总之,税务稽查证据收集中应注意的问题很多,但只要我们严格依法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在税务稽查中科学应用查账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就一定能够提高我们稽查取证的能力,并在稽查实践和学习中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自我,以达到逐步适应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
当阳市国税稽查局 石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