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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正宝公司将代加工的B电子烟产品(不持有商标)销售给乙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取得不含税收入30万元,不计算消费税呢

18531291580| 提问时间:10/27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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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2334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正宝公司不计算这30万元消费税,是因为在电子烟消费税征收规定里,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正宝公司代加工B电子烟产品却不持有商标B,它把生产好的电子烟卖给持有商标B的乙企业,这部分消费税应由乙企业承担。若正宝公司同时持有自己的电子烟商标并销售,就需分别核算自产电子烟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要一并缴纳消费税。
祝您学习愉快!
10/27 21:39
18531291580
10/28 07:34
但是计算乙公司消费税的时候也没算这部分的消费税呢,为什么
郭锋老师
10/28 07:34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正宝公司不持有商标B,所以这部分消费税应由乙企业承担。

当乙企业将从正宝公司购买的代加工B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乙企业需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而在计算正宝公司相关消费税时,这30万元的销售额不计入正宝公司应缴纳消费税的范围。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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