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某企业购进一台精密设备,取得专票,发票上注明的购入日 期为 2020 年 3 月 15 日,金额为 150 万元,税额为 19.5 万元。当月已申报扣除。该设备 2020 年 3 月 25 日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 10 年,净残值为 0,企业选择在税前全额扣除。 2021 年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已计提折旧 20 万元,保险赔偿取得 10 万元。②资产损失的纳税调整 会计上该项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 150 -20 +16.9-10=136.9( 万元) 税法购入时不含税价款已全额扣除, 当期只允许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 16.9-保险赔款 10 = 6.9(万元)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0 万元 税法上进项转出为什么是16.9不是19.5???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税法上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16.9万元,而不是19.5万元,是因为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依据是设备的不含税原值,而不是购入时的全额税额。具体原因如下:
1.企业购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50万元,税额为19.5万元,合计169.5万元。但税法上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是不含税价款150万元,而不是含税价款169.5万元。
2.设备在2020年3月25日投入使用,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即2020年4月)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2020年4月企业已将不含税价款150万元全额扣除。
3.2021年设备丢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要将已全额扣除的资产价值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设备已使用1年,按10年折旧计算,已计提折旧20万元(150万元÷10年×1年),即税法上已扣除的资产价值为130万元(150万元-20万元)。
4.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是基于已扣除的资产价值130万元,按原税率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130万元×13%=16.9万元。
因此,税法上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16.9万元,而不是19.5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税法上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16.9万元,而不是19.5万元,是因为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依据是设备的不含税原值,而不是购入时的全额税额。具体原因如下:
1.企业购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50万元,税额为19.5万元,合计169.5万元。但税法上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是不含税价款150万元,而不是含税价款169.5万元。
2.设备在2020年3月25日投入使用,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即2020年4月)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2020年4月企业已将不含税价款150万元全额扣除。
3.2021年设备丢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要将已全额扣除的资产价值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设备已使用1年,按10年折旧计算,已计提折旧20万元(150万元÷10年×1年),即税法上已扣除的资产价值为130万元(150万元-20万元)。
4.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是基于已扣除的资产价值130万元,按原税率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130万元×13%=16.9万元。
因此,税法上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16.9万元,而不是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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