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你好老师,税务师涉税实务中有几道不懂的,谢谢 图3,梦1的第463页,投资占10%,为什么确认是用成本法,而不是权益法?两者在这个情况下做发录有什么不同吗? 图4,梦1的第417页,出具“专项报告”,在实务中是要提交什么表给税局吗? 图5,个人开利息的发票,有免增值税的额度吗?是哪种情况下的?难道是按小规模10/月或30/季的额度?

m2054_1688| 提问时间:11/0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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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2335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投资占10%为何用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在税务师涉税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核心在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或影响程度”:
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无重大影响(持股比例通常<20%) 或能够实施控制(持股≥50%) 的情况。本题中投资占比10%,属于“无重大影响”,因此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下,只有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才确认投资收益(如本题中被投资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分红,投资方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适用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持股20%-50%)或共同控制的情况。权益法下,投资方需根据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变动,按持股比例同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
两者账务处理差异:
若用成本法(持股10%):
被投资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后续该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需纳税调减)若用权益法(假设持股20%-50%):
被投资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后续分红或处置时再进一步调整,税务处理上同样对免税股息红利纳税调减,但会计核算步骤更繁琐)问题二:“专项报告”实务中提交的表格在税务实务中,“专项报告”是企业针对特定业务(如资产损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性搬迁等),由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提交时,企业需将专项报告作为附件,与对应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给税务局。例如:资产损失专项报告: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提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报告: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提交。具体要求以当地税务局办税指南为准,部分地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附件,无需线下提交纸质表。问题三:个人开利息发票的增值税免税额度个人开具利息发票的增值税免税规则如下: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如个人放贷收息),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30万)”的免税范围,需全额缴纳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征收率为1%,此前为3%)。若个人是小额零星交易(如偶尔发生的、金额极低的利息收入),且未办理税务登记,可按“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享受增值税免税(仅针对未达起征点的小额交易,并非常规的月/季额度)。简言之,个人常规的利息收入(如放贷)需缴增值税,仅小额零星的利息交易可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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