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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民事诉讼法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可以的,是吧

m31191688| 提问时间:11/11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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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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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仅在满足特定情形时,经法院准许,书面证言才可能被采纳,比如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该证言无异议、证人因年迈体弱、路途遥远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等。而且即便符合上述情形,书面证言仍需经过法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严格审查,还要满足注明证人基本信息、有证人签名、附身份证明等形式要求,否则也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2.刑事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效力受限更明显。一方面,法律优先认可出庭作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法院甚至可对其强制到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另一方面,若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其书面证言因无法通过当庭询问、观察证人状态等方式核实真实性,证明力会大幅减弱。只有存在证人身患重病、身处境外短期无法回国等法定正当理由,且书面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法庭才可能谨慎采纳该书面证言。

祝您学习愉快!

11/1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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