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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祖传玉器质押给乙作为担保向乙借款,乙将玉器存于丙处寄存期间,丙因急需用钱以市价将玉器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下列关于物权变动及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请求丁返还玉器 乙可其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丁主张行使对玉器的质权P 丁原始取得玉器所有权 D.丙、丁玉器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为什么C是对的

15071274988| 提问时间:11/1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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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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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选项正确是因为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原始取得了玉器所有权。动产善意取得需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受让人要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这里丙出售玉器给丁,丙是无权处分人;二是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丁并不知情;三是要支付合理价格受让动产,丁是以市价购买;四是要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交付,玉器已经交付给丁。所以丁善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而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所以甲、乙都不能对丁主张权利,A、B选项错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受让与人无处分权事实的影响,若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该合同有效,所以丙、丁的玉器买卖合同有效,并非效力待定,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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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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