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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第一张截图中提到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中扣掉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后的折旧金额,但是12366的回复中却说得是“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这两个说法矛盾吗?正确的应该是什么呢?

15222806230| 提问时间:11/1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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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专家,会计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3131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两个说法并不矛盾,正确的理解如下:

1.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从会计处理角度看,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不涉及折旧的计提。

2.从税务处理角度看,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法规定为准。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其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即使会计上没有计提折旧,税法也不允许企业以折旧名义在税前扣除。

3.第一张截图中提到的“扣掉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后的折旧金额”,是计税基础的计算方式,而不是税前扣除的处理。计税基础是税法规定的资产价值,用于计算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而税前扣除是企业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将某项支出扣除。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4.因此,正确的结论是: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祝您学习愉快!
11/1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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