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2 情形3怎么理解啊
情形二里提到“第10、11年需要冷却”,结合前面冷却期规则,推测担任多项关键合伙人职责后,在第10、11年进入冷却期,可能是累计担任关键合伙人职责达到一定时长,符合了冷却期为连续两年的规则。
情形三显示“没问题”,也许是指在这种情形下关键合伙人的任职安排符合所有规定,没有违反冷却期及任职时长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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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2中“第10、11年需要冷却”,是因为累计担任关键合伙人职责达到了一定时长,触发了连续两年冷却期规则。对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业务,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通常有限制,像项目合伙人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设立冷却期能避免关键审计合伙人因长期与客户接触产生过度密切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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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和情形三,前8年应该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分别看第9年及以后
规则:干活要累计,冷却要连续
情形二:第9年,往前看五年,且是累计的五年,那么也就是第1年到第8年,此时已经担任5年了(2质2项),应该连续冷却3年,在567已经冷却了,所以第9年可以担任;再看第10年,也是往前看5年,也就是2-9,此时3项2质,此时对应第(1)条: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or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5年,但是此时只冷却了3年,所以不行;再看第11年,往前看5年,3-10年,也是对应(1),也应该冷却5年,此时冷却3年不够。
情形三:第9年,往前看5年,1-8年,此时2质2项,需要冷却3年,567已经冷却,所以没有问题;第10年,看2-9,也是2质2项,需要冷却3年,567已经冷却,也没有问题;第11年,看3-10,此时2项1质2关,需要冷却3年,567已经冷却,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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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和情形三,前8年应该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分别看第9年及以后
规则:干活要累计,冷却要连续
情形二:第9年,往前看五年,且是累计的五年,那么也就是第1年到第8年,此时已经担任5年了(2质2项),应该连续冷却3年,在567已经冷却了,所以第9年可以担任;再看第10年,也是往前看5年,也就是2-9,此时3项2质,此时对应第(1)条: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or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5年,但是此时只冷却了3年,所以不行;再看第11年,往前看5年,3-10年,也是对应(1),也应该冷却5年,此时冷却3年不够。
情形三:第9年,往前看5年,1-8年,此时2质2项,需要冷却3年,567已经冷却,所以没有问题;第10年,看2-9,也是2质2项,需要冷却3年,567已经冷却,也没有问题;第11年,看3-10,此时2项1质2关,需要冷却3年,567已经冷却,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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