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公司实收资本323.2万元,股东四个,甲51%,乙34%,丙10%,丁5%。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334.6万元,盈余公积49万元,未分配利润65万元。现丙(企业)和丁(自然人)要减资,按照注册资本减资实质减资,正式退出。后续A公司需给丙和丁支付哪些资金,是否需要给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 支付资金:丙33.46万(334.6万×10%)、丁16.73万(334.6万×5%),无其他强制支付项。
2. 个税:需为丁代扣代缴,按“财产转让所得”20%计税(应纳税所得额=减资款-原出资额-税费
11/13 10:58
yuxindiudiu 
11/13 11:04
按照所有者权益支付资金,同时按照比例减少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减少按照股利分配核算吗?
朴老师 
11/13 11:09
1.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比例减少不按股利分配核算,而是作为减资对价的组成部分,冲减所有者权益对应科目。
2. 丁的个税仍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应纳税所得额=减资款-原出资额-税费),A公司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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