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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化妆品生产厂购进一批原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含税价为200万元,需要先将这批原料加工成高档化妆品A,并进一步加工成高档化妆品B,然后销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考虑城建税、教育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收回委托加工的A后,自己继续加工成B,然后销售。甲化妆品厂委托某县乙厂,将一批不含税价值200万元的原料甲提供加工成化妆品。 A协议规定不含税加工费175万元。加工的A运回甲厂后,甲厂继续加工成B,继续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95万元。该批B化妆品售出价格1000万元。该批B化妆品出售价格1000万元,不含税。 方案二,委托乙厂把原料直接加工成化妆品,B收回直接对外销售。甲厂委托乙厂将原料直接加工成化妆品,B原料成本200万元不变,不含税加工费用为37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甲厂后,甲厂对外不含税售价仍是1000万元。如何选择(方案二计算)

js18082181296| 提问时间:11/28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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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CMA,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同学你好,早上好,稍等一下我给你解答
11/29 07:48
apple老师
11/29 08:22
方案一 第一步: 组价 = (200 ➕ 175) / (1 - 15%) =441.18 第二步: 乙厂代收代缴消费税 = 441.18 × 15% =66.18 第三步 自产B销售环节 消费税 = 1000 × 15% = 150 实际应交消费税 = 150- 66.18 = 83.82 增值税及附加 销项税 = 1000 × 13% = 130 进项税 =( 200 + 175 + 195) × 13% = 570× 13% = 74.1 增值税应纳税额 = 130 - 74.1= 55.9 附加税费= (55.9 ➕83.82) × 12% = 16.77 因此, 考虑增值税时 总税负 = 55.9➕83.82 ➕16.77 =156.49 不考虑增值税时 总税负=83.82➕16.77=100.59
apple老师
11/29 08:52
方案2 第一步 委托加工B环节(乙厂代收代缴税费) 组价=(200+370)/(1-15%) =570/0.85=670.59 消费税=670.59×15%=100.59 附加税:100.59×12%≈12.07万元 乙厂环节总税费: 100.59➕12.07=112.66(由甲厂承担) 第三步 销售B环节(甲厂补缴税费) 销项税=1000×13%=130 进项税=(200+370)×13%=74.1 应交 增值税=130-74.1=55.9 实际补缴消费税=1000*15%-100.59=49.41 附加税=(55.9➕49.41)×12%=12.64 总税负=55.9➕49.41➕12.64=117.95 因此, 从税负角度判断 选择 方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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