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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不合规票据:7月28号凭证,报销交通运输费,取得的部分油票抬头为A股份有限公司;7月105号凭证,报销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 老师,这个有什么问题,涉及的政策依据和涉税分析是什么?

84785014| 提问时间:2020 06/25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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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1、涉税分析,个人抬头的电话费不得税前扣除。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2020 06/25 12:59
大海老师
2020 06/25 13:04
2、涉税分析:如果油费发票抬头不是本公司的名称,那么不得报销入账。只有油费发票抬头是本公司名称的,才属于公司正常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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