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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人A在合伙企业发工资,合伙企业同时申报月综合所得和季度经营所得,同时投资人A还有其他公司给她发工资,其他公司进行综合所得申报。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取数为2处的综合所得,税负比较高,合伙企业投资人A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还得在合伙企业利润的基础上调增投资人的工资,不能扣除6万,也有所得税要缴纳。这样的话合伙企业发放的工资凭空多出一道综合所得个税。上述操作是否合理,怎样可以即合规又不产生这道多出的税费。

84784972| 提问时间:2022 03/18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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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没有这样的办法,因为那个6万本身就是因为这个每个月5000得来的。所以只能扣除一处
2022 03/18 13:34
84784972
2022 03/18 14:01
扣除一处没有异议,就是投资人所在合伙企业申报的综合所得要在经营所得汇算调增,在其他公司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要合并,就凭空多了一道合伙企业综合所得税。
84784972
2022 03/18 14:03
能否更改申报,合伙企业的综合所得不申报。
宋老师2
2022 03/18 14:04
你好!没有的,综合所得只有那几项,你那个合伙企业的是生产经营所得。但是这个生产经营所得扣除6万本身就是经营者的扣除,所以不能再次在工资扣除
84784972
2022 03/18 14:05
账务处理还是正常进成本、费用,就是不申报综合所得。
宋老师2
2022 03/18 14:07
你好!没明白你意思。你是什么业务要入成本
84784972
2022 03/19 10:26
账上合伙人律师工资入的成本,也在合伙企业报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合伙人工资不得扣除就调增了。我是说账上正常进成本,去变更综合所得申报,就不报合伙人的综合所得。
宋老师2
2022 03/19 10:32
您好!这样是可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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