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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本公司生产产品需用A、B两种材料,发出材料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2019年7月初结存A材料数量1000千克,单位成本100元,100000元;结存B材料数量2000千克,单位成本200元,计400000元。该公司本年7月份发生的有关原材料的经济业务如下:(1)3日,从康乐公司购入A材料5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价100元,价款50000元,增值税6500元,A材料尚未到达,本公司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签发为期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在途物资)(2)5日,从康乐公司购入的A材料已运到,发生合理损耗10千克,以现金支付运达后的挑选整理费用490元,实际验收入库490千克:(3)8日,生产产品领用A材料800千克,B材料1200千克:(4)12日,从康华公司购入B材料200千克,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货款39000元。货款以转账支票支付,该材料已验收入库;(5)19日,从康威公司购入A、B两种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A材料单价101元,数量600千克,价款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11/28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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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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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28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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