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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9 14:58:12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选择适用税率:

(1)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不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关注: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

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五)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按工资、薪金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雇员实际购买日,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六)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七)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要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要加以区分。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另有规定 

提示:相关内容还涉及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居住时间  税额计算公式 
90日(或183 日)以内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日(或183日)~1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5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先分、后扣,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十二)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十三)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计算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四)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十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1.对个人取得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1)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十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九)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征税方法(新增)

1.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其价格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形成的价格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2.如果一次收入数额较大,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税有困难的,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税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十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800元或20%)×20%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财产原值:售出方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新增内容: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20%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应纳税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二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二十五)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的计税方法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十六)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如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十七)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三十)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1年6月9日起,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获奖方式  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适用税目  税额计算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其他所得  全额适用20%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其他所得  全额适用20%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偶然所得  全额适用20%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三十一)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2)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三十二)新增内容: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1.个人取得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均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税目: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个人所得为外币时换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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