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决策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当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是必要且可靠的。例如,在应收账款审计中,如果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竞争激烈,客户信用状况不稳定,那么应收账款存在高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就较高,此时实施函证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函证可以直接从第三方获取关于应收账款余额的确认信息,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是函证程序针对的认定。不同的认定需要不同的审计程序来验证,函证对于某些认定的证明力更强。比如,函证主要针对存在、权利和义务认定。对于银行存款的函证,可以确认银行存款的存在性以及企业对该存款的权利;对应收账款的函证,能证实应收账款的存在和被审计单位对其的收款权利。而对于完整性认定,函证的效果可能相对较弱,因为被询证者可能不会主动提供未记录的交易信息。
再者是实施除函证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在决定是否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其他审计程序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如果通过其他审计程序已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那么函证程序可能不是必需的。例如,对于存货的审计,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实施了监盘程序,并且监盘结果能够合理保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那么对于与存货相关的采购交易,函证供应商的必要性可能就会降低。但如果其他审计程序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函证就可能成为必要的补充程序。
另外,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程度也很关键。如果被询证者对所函证的事项非常了解,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那么函证的效果就会较好。比如,对于与供应商的交易,供应商对交易的金额、时间、条款等信息通常比较清楚,函证供应商可以获取较为准确的信息。相反,如果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缺乏了解,可能无法提供有效的回复,这样函证的意义就不大。
最后,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被询证者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密切关系,如关联方关系,其回复的客观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谨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