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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善意取得制度(2022.07.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柠檬 2022/07/07 09:10:42 字体:

没有激流就称不上勇进,没有山峰则谈不上攀登。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进行中!抓紧提升自我,把握住每次提升自己能力的机会,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多选题

甲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为债务纠纷,将自己在该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乙,但是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后甲找到不知情的丙,以合理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丙,丙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将股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是有效的 

B、乙有权向丙要求赔偿 

C、乙无权向甲要求赔偿 

D、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所有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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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综上,本题中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所有权。而乙只能向原股东甲要求赔偿,不能向丙要求赔偿。
【点评】本题是在《公司法》中考核了善意取得制度。除了本题中转让后未登记导致善意取得,此外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中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行为也可以导致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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