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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二十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小雨 2022/03/07 11:57:02 字体:

2022注会备考开始啦,为了使大家更好的达到备考的目的,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二十四),抓紧时间做题吧!看看自己进步了吗?

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 )决议。

A、监事会 

B、董事会 

C、股东(大)会 

D、经理 

【答案】
BC
【解析】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多选题

甲乙发起设立有限公司,甲以自己的名义租用门面房,公司成立后作为销售场所。乙以自有的厂房和设备出资,均已投入使用,但厂房尚未办理过户。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订立的租赁合同只能由甲自己承担责任 

B、甲订立的租赁合同可以由公司承担责任 

C、乙应当办理厂房过户登记 

D、乙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厂房过户登记后,可以主张从交付使用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答案】
BCD
【解析】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发起人和该相对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选项CD正确。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 

B、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 

C、股东可以用非专利技术出资 

D、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答案】
D
【解析】
根据规定,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发起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乙与A签订有代持股协议,由A实际出资,乙作为名义股东。乙认缴的100万出资中尚有30万未缴足。后公司以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后,仍剩余100万的债务未能清偿。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债权人要求乙清偿30万的债务时,乙不得以自己为名义股东为由拒绝  

B、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丙就乙未缴足的30万承担连带责任  

C、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丙就1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缴足30万后,可以向A追偿 

【答案】
C
【解析】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债权人只能要求乙承担30万的债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丙仅对30万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错误。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是( )。

A、高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的 

D、挪用公司财产 

【答案】
B
【解析】
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单选题

甲、乙、丙于2012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丙将其部分股权依法转让给丁。2018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关于该情形,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和丁均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甲、乙、丙、丁应同时补交该差额 

C、甲应补交其差额,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D、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乙、丙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 

【答案】
D
【解析】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而是在公司设立之后才加入公司的,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其中,丙是为丁代持股份,根据协议,丁负责出资,分红由丙转交给丁。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年终分红应转交给丁 

C、丁有权参加股东会 

D、丁若要主张股东资格,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答案】
B
【解析】

丙是名义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应当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将分红转交给丁;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丁是实际出资人,不是公司股东,不能参加股东会,选项C错误。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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