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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四十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木子 2022/08/08 14:28:4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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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破产企业的董事长甲违反公司章程经营,致使企业破产,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其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 

B、管理人可以凭破产申请受理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C、在处置债务人财产需要发票时,管理人不可以以纳税人的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发票 

D、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 

【答案】
ABD 
【解析】

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所以选项C错误。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体是( )。

A、债权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B、人民法院 

C、债权人委员会 

D、管理人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多选题

根据规定,下列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情形,属于破产费用的有( )。

A、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出卖人破产时,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管理人聘用整理债务人企业仓库工作人员的费用 

【答案】
AD 
【解析】
本题选项A属于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选项D属于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因此,选项AD均属于破产费用。选项B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选项C属于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下列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发生破产原因,且被执行人或任何一个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方可移送 

B、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审核同意 

D、受移送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可以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答案】

【解析】
选项B错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所以一般是“中级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异地移送,是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而非“立案部门”。选项D错误: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债权人会议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则该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没有表决权 

B、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决议无效 

C、债权人会议应当现场表决 

D、债权人会议可以将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职权委托给债权人委员会行使 

【答案】

【解析】
选项A错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选项B错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债权人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选项C错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选项D正确: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即(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点评】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有( )。

A、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B、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C、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所欠税款 

D、对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答案】
ABD 
【解析】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费用和抚恤费用等职工债权,因此选项C错误。

【点评】理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需要注意:

首先,是先清偿破产费用,然后再清偿共益债务。其次,在清偿破产费用时,不足的,就按照比例清偿。在清偿共益债务时,不足的,就按照比例清偿。

举例来说:

假如破产财产是100万,破产费用是120万,共益债务是80万,那么就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则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而对于破产费用120万,是按照比例清偿,假设诉讼费用是60万,工作人员费用是60万,那么就按照:1:1的比例清偿,即诉讼费用清偿所得50万,工作人员费用所得50万。这是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按照比例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是100万,破产费用是40万,共益债务是80万,共益债务中无因管理费用40万,继续履行合同费用40万,那么按照1:1的比例,无因管理费用清偿所得30万,继续履行合同费用清偿所得30万;这就是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多选题

根据规定,下列属于重整期间的有( )。

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至重整程序终止 

B、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 

C、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的期间 

D、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批准并执行完毕的期间 

【答案】
ABC 
【解析】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但是重整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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