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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

冀政[2014]115号

颁布时间:2014-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围绕建立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相统一的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疏堵结合。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府债务举借工作,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谁决策、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按政府层级由同级财政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同时,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二)分清责任,严格约束。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规模控制,规范管理。省政府对全省各级政府举债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要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管、用、还”相统一。

(四)滚动规划,集中实施。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举借项目实施中期规划滚动管理,集中资金用于事关全省公益性事业发展的关键领域。

(五)加强考核,防范风险。按照“离任要审计、终身要负责”要求,将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使用与偿还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范畴。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风险地区和行业实施预警通报。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六)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各级要切实把握政府性债务现实功能与风险管控的平衡,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改革内容

(一)明确举债主体。省政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全省各级政府举借债务,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统一举借;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实施政府债务举借。省财政厅要明确划分政府与企业界限,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规范举债和偿还方式。省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严格举债规模控制和举借程序。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纳入限额管理。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分别核定省级限额、市县总限额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在限额内举借使用政府债务,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省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分地区限额由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在下达限额内申请省政府代为举借的政府债务,须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政府债券市场。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四)加强预算管理和项目规划。将政府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预算管理。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预算编制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举借和偿还计划,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债务项目中期规划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要按项目建设周期建立项目库,省直部门、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的项目,须从项目库提取。

(五)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六)完善债务风险预警体系。根据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七)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八)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动用偿债准备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过渡期措施

(一)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各级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各级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二)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政府存量债务,各级应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三)妥善偿还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各级政府要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四)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四、健全配套保障机制

(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级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费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健全偿债准备金制度。各级政府要设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规模要根据本级政府债务年度偿还情况,按本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视公共财政预算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

(四)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要符合监管规定,向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举借主体的企业法人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五)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要建立政府性债务协调机制,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本意见印发之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冀政[2013]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4]4号)同时废止,由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重新制定工作方案,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4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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