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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标准提标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1]4号)精神,2011年1月起,将城镇“三无”特困群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月人均供养标准提高50元,达到月人均供养标准350元,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标准提标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体现了对广大城乡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关心爱护。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测算所需资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足额安排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真正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6月底前由设区市汇总后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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