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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引导市县科技投入产出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财教[2015]175号

颁布时间:2015-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

为落实《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冀财教[2015]112号),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引导市县科技投入产出实施细则》,自2016年起启动实施市县科技投入产出引导机制,鼓励市县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高端人才引进。

市县科技投入产出引导机制的建立,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转变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密切协作,统筹安排,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创新投入方式,找准创新关键点和薄弱环节,改善科技创新环境,引导社会资本加速向创新领域流动。

附件:河北省省级引导市县科技投入产出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2月14日

河北省省级引导市县科技投入产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财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十项措施》,按照“省级引导、市县统筹、注重绩效、公平公正”的原则,省级建立市县科技投入产出引导机制,将市县科技投入产出指标纳入省对市县财政工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并将指标评价结果作为省级科技转移支付资金、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推动全省科技投入产出水平持续提升。

第二条 评价指标包括科技投入、科技产出、绩效管理三类,具体指标及分值(百分制)如下:

1.科技投入指标(50分):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30分)、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20分)。

2.科技产出指标(30分):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1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10分)、每万人口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人数(5分)、发明专利授权数量(5分)。

3.绩效管理指标(20分):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结果(15分)、财政科技资金预算执行进度(5分)。

第三条 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科技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由全省财政决算数据中获取,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由全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引导资金绩效情况按照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其他科技投入产出情况由省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中获取。

第四条 指标评价和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五条 科技投入、科技产出类指标按年度增长率和绝对值两个因素综合运用,其中,增长率占70%,绝对值占30%.绩效管理类指标按实际值使用。综合得分由单项指标得分汇总生成,按照设区市、省直管县、省财政直管县分别计算,从高到低排序产生评价结果。

第六条 单项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科技投入、科技产出类单项指标。

其中:指标实际增长率、实际完成值是指设区市(省直管县、省财政直管县)指标实际数值,指标最高增长率、最高完成值是指设区市(省直管县、省财政直管县)指标最高完成数值。

第七条 省财政安排市县科技投入产出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不需市县申报,视科技投入产出指标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设区市奖补前6名,省直管县奖补第1名,省财政直管县奖补前50名。奖补额度根据引导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和市、县综合得分确定。

第八条 引导资金由市、县与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资金统筹使用,使用范围包括:

1.通过后补助、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2.通过购买服务、运行补助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3.通过给予项目补助、安家费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高端科技人才;

4.其他科技创新相关支出。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相关管理机构的经常性经费以及其他与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在省财政安排的支持市县科技创新资金中选择部分资金,采取限额补助方式,依据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和市县指标评价综合得分确定补助资金数,市、县申报的项目,经省级评审后在该市、县补助限额内安排。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可作为分配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因素,具体应用方法按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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