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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档案局关于转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会[2016]62号

颁布时间:2016-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档案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2016〕1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档案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发挥审计档案的保障作用,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组织形式转制、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等事项时,要妥善安排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并做好向省级财政部门的备案工作。在开展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时,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审计档案管理内容纳入行业培训工作计划,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归档要求的对接,鼓励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电子审计档案管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

  市财政局              市档案局
2016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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