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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津财教[2016]38号

颁布时间: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市现状及制定背景

  目前,我市已在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了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逐步调整公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逐步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增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教育公平。

  2015年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提出,通过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教育公平,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为统筹全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从我市实际情况看,此次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是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保障范围。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执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1号)的规定。考虑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民办学校收取学费时应按免除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后的金额收取。同时,免费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提供我市规定的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此外,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25号)规定,如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需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安排。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比例仍维持现行分担比例。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我市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公用经费。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1号),我市现行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年不低于1300元、初中每年不低于1450元;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每年不低于6000元。

  三、有关政策变化

  (一)体现了对民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一视同仁”。

  《通知》体现了对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一视同仁”,都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这是切实履行政府为全体适龄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的职责,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义务教育,增强学生就学的可选择性。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免学杂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财政部门按照我市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民办学校足额安排公用经费补助。同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将免费获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资金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二)进一步明确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分项目、按比例的分担机制。

  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分级办学的指导思想,《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我市和区县对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落实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等所需资金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其中,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原来的中央负担农村地区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城市地区的国家课程和全部地方课程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调整为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课程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负担,市对部分区县给予转移支付。

  四、相关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以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完善本区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备案。

  (二)加强组织保障。

  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我市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公用经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将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范围。各区县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此项政策顺利实施。财政部门应尽早安排民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必须在秋季开学前将有关资金拨付民办学校。

  (三)确保政策落地。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时应做好公示,明确学费标准和减免标准,使广大学生和家长了解此项政策,收费应直接按照减免后的金额收取,同时在开具的发票中分别注明学费标准和实际收取金额。2016年已经收取学费的学校要做好相关退费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的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将纳入全市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统一采购。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为保证此项政策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有关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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