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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0]67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0-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水泥制造行业的税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省局制定了《四川省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6月21日

水泥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水泥制造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水泥制造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在我省境内从事水泥制造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行业特点及管理重点

  第三条  水泥制造是能耗高、污染大的行业,是典型的能源消耗型工业。国家对水泥制造企业实行严格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检测制度、环保测评制度,逐步削减立窑生产能力,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水泥制造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水泥制造企业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集团化发展趋势明显;国家对水泥制造行业的原料耗用和能耗规定了统一的标准;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行业增值税税负较高;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控制一般较严。

  第四条  水泥制造企业包括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熟料生产企业三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其生产工艺及流程不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不同的预警指标进行税源监控,实施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使用、保管账薄和凭证,准确核算原辅材料购进投入、烧制熟料、磨制水泥、水泥入库销售各阶段的经营业务,确保收入、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如实记录、完整保存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原料购用存记录、配料单、化验台账(单)、车间生产记录、资源综合利用记录、熟料和水泥入库记录、水泥发货记录、过磅单、入(出)库单等各种原始记录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第八条  纳税人外购石灰石、原煤、废渣、编织袋、电费等主要生产用原材料、燃料、动力,应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项目填写齐全的发票入账,规范企业购进的账务管理。

  不符合规定的购进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产品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按发票栏次如实填写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型号规格等信息。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和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严格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如不告知及备案,且申报纳税异常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用电全额参照预警指标参考值计算征税。

  (一)生产用电量与非生产用电量不能准确划分的;(二)向其他业户和消费者转供电力未安装专用电表单独核算用电量的;(三)出现大修、新建生产线等特殊情况用电,未在大修、新建生产线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列明有用电项目、时间、估计用电量等情况的书面资料的;(四)发生电表损坏、迁移、过户、注销等情况无法正常计量时,未报送原电表电量数据的。

  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环节主要负责对与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集,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水泥价格变动情况,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照下列企业名称,采集填报《   年 季度水泥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信息采集表》并在季度终了后18日内通过省局FTP/货劳处/纳税评估/价格采集上报省局。省局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全省公布。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采集综合征管软件中所有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即:《水泥制造企业基本信息表(外采数据)》(附件1)《水泥制造企业原(辅)材料耗用信息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3)《水泥制造企业存货信息采集表(外采数据)》(附件4),并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

  外部信息主要是指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货物存放地和通过发改委、工商、电力、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单位采集的涉税信息。包括经营形式,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品种及规格,窑型规格及数量,主要生产设备,石灰石、煤炭等原燃料投入量,电力消耗量,熟料生产量(投入量),各种水泥产品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以及水泥平均销售价格等信息。

  内部信息主要是指通过CTAIS、金税工程等各类税收业务软件采集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领用存资料等渠道,按照《水泥制造企业纳税申报、财务数据信息采集表(内采数据)》(附件2)要求取得的相关数据,并直接导入《四川省通用纳税评估系统》。

  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在纳税申报的同时通过网络和电子介质的方式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导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省局负责对全省增值税税负、能耗等预警指标制定,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各市、州局应根据省局发布的预警指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的预警指标并在《通用纳税评估系统》中设定。

  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水泥行业的特点,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方式、特点,产、销、存情况及水泥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主、辅指标,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开展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在当期开展纳税评估,也可按季或在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结束之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主。

  第十八条  确定评估对象。将纳税人信息采集导入《四川省纳税评估系统》后,凡是低于行业预警参考值的企业列入拟评估名单,提请企业自查,对自查后仍不能达到预警参考值的,或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预警指标异常有必要评估的,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由主管国税机关组织人员开展重点评估。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及模型:

  (一)税负分析法1.增值税税负是应纳增值税税额与应税销售额的比率,它比较直观体现了一个企业实现税收的能力和负担水平。税负分析法是将企业税负与同行业或事先确定的税负预警值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属于综合分析法,影响因素较多,应结合其他分析方法进行多角度分析2.评估模型增值税税负=评估期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评估期申报应税销售额3. 增值税税负预警参考值见。

  (二)能耗测算法1.能耗测算法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电、煤等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人纳税疑点和线索的方法,可分为电耗测算法和煤耗测算法。

  2.评估指标模型: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问题值=(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实际申报销售收入) ×适用税率(征收率)

  3.能耗指标参考值。

  (三)投入产出法1.投入产出分析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2.评估模型通过石灰石等原料的投入量或编织袋的消耗量,推算水泥或熟料的产量。水泥单位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定数,以投入原材料减去合理损耗后的数量测算一定时期内的产量、销售额,计算公式:评估期产品数量=评估期原材料(半成品)或包装物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半成品)或包装物定额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问题值=(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实际申报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纳税人不同生产流程,结合纳税人石灰石、熟料等不同原材料(半成品)及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综合对比分析,测算申报收入与实际是否一致。

  3. 投入产出指标参考值。

  (四)逻辑审核法。

  做好“七核对”。即:购进原辅材料、燃料数量与投入原辅材料、燃料数量相核对;生产的产品数量规格与入库产品数量规格相核对;电脑配料系统的总产量数据与纳税人产成品账相核对;库存产品明细账与产品销售明细账相核对;产品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开具的数量金额相核对;销售发票数量金额与银行存款明细账、资金往来明细账相核对;水泥产品纳税人盘点情况与税务机关现场盘点情况相核对,环环相扣,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五)在实际评估分析中,还可以运用设备生产能力法、工资分析法等方法。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方法及模型:

  (一)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分析法:它比较直观体现了同类企业的所得税实现能力和负担水平。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判断企业是否有不计、少计收入或多转成本和期间费用等问题。

  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二)主营业务利润率分析法:通过纵横向分析它能够比较直观反映同类同规模企业的获利能力。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判断企业是否有不计、少计收入或多转成本等问题。

  主营业务利润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法:是以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利润二者的变动方向和同步情况来分析判断企业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合理。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同方向同步增减变化,且两者的差值总会在一定的合理区间。如二者反向运动或同向不同步,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判断企业是否有不计、少计收入或多转成本多记费用或有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等问题。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四)收入与成本配比分析法:是以收入与成本的变动方向和同步情况来分析判断企业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合理。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同方向同步增减变化,且两者的差值总会在一定的合理区间。如二者反向运动或同向不同步,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判断企业是否有不计、少计收入或多转成本或有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等问题。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成本变动率=(本期成本金额-基期成本金额)÷基期成本金额×100%第二十一条 在纳税评估中应做到以下几点:1.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因纳税人生产设备、工艺流程、采购原材料质量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实际每户企业真实投入产出指标都会不一样,运用测算方法时必须深入企业进行调查,从纳税人仓库保管、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方面印证、分析,合理掌握并确定每户企业实际适用的测算值。

  2.根据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选择相应的分析方法,如:对于全流程单独生产并只出售水泥、全流程单独生产并出售水泥和熟料、外购熟料生产水泥(粉磨站)、既有立窑生产又有旋窑生产工艺的,或粉磨生产同时又生产水泥或生产熟料的等不同纳税人分析方法应不同,其税负、能耗、投入产出等指标参照值也应根据需要参照运用。

  3.在实际分析中,应选取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最具客观实在性、纳税人不易人为改变、不易隐瞒、便于收集、纳税评估可操作性强的指标。指标的运用不可生搬硬套,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选用或增设辅助指标,确定科学、合理的参考系数,多个指标并用,便于发现问题和疑点。

  第二十二条  对分析评估后存在疑点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做出书面说明,由主管国税机关约谈纳税人,并进行实地核查;对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和评估工作底稿,并注重保护纳税人  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评估工作涉及的文书、资料、程序、立卷归档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认定管理。对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认定,资料要齐全、“三废”的利用要真实,比例达到30%以上。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既生产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水泥产品,又生产其他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产品的数量、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或当月废渣掺和量达不到30%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核实纳税人购进废渣品名是否与和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的废渣目录一致,不符合规定的购进废渣,不得作为资源综合利用掺兑比例计算。

  凡有偿购进废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相应的运输发票的、或者只取得运输发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费取得废渣除外),该部分购进数量不得纳入资源综合利用掺兑比例计算;凡免费取得废渣的,必须要有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运输发票,对不符合条件的免费废渣不得纳入资源综合利用掺兑比例计算。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产品销售,所开具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规格、强度等级必须与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上确认的产品名称、规格、强度等级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完税证明复印件、质检机构出具的当月生产销售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

  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进行核实评估,应根据质检报告、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以及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判断纳税人生产耗用的原料是否真实,纳税人对综合利用的废弃资源界定是否清晰,投料掺废比例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将不属于综合利用范围的其他货物计入综合利废资源,虚增掺废比例。核实评估符合退税条件后主管国税机关才能办理退税。

  第二十九条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纳税人自行按期提供检测报告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主管国税机关委托权威检验机构对纳税人的产品进行采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纳税人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水泥制造行业税收征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考核工作,对于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部门及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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