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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财预〔2023〕1539号

颁布时间:2024-01-02 15:35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7日

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算评审,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省级预算评审要践行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强化成本绩效理念,做到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切实加强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省级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本级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省直部门预算项目开展评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开展评审。

1.年度新增项目中拟纳入预算安排、资金需求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需求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如维修改造、楼堂馆所建设等项目。

3.专业性强或技术复杂、资金需求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如新设机构开办类、庆典会展类、信息化建设类等项目。

4.其他需要优先评审的项目。

(二)可选择评审项目。根据年度预算审核需要,结合预算评审任务情况,对执行中需要预算评审给予专业支撑的项目,可选择重点项目开展评审。对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和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可以单独安排抽选,抽选结果应内部公示。

第八条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评审,相应不列入优先评审范围和可选择评审范围: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财政部门已开展过事前绩效评估且对财政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项目;

(五)按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六)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项目;

(七)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八)项目资金需求额度低于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九)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预算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预算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工作的有效衔接。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精打细算。

(三)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围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十一条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

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资料及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预算评审范围规定,综合考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等任务需求,合理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并明确相关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在预算编制“一上”阶段,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拟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并提出拟评审项目建议,由预算处汇总后确定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在预算执行阶段,归口业务处对需要预算评审给予专业支撑的项目,经会预算处后,下达给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省级预算评审流程为: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中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评审机构进行复审或者财政部门选取其他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单位、中介机构、专家需具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六章 评审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省预算评审中心作为省级财政评审机构,承担省财政厅预算处组织确定并下达的评审任务,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审,接受省财政厅预算处对评审项目相关政策业务的指导。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评审机构要聚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评审专业能力,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原则上在接到评审任务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于集中下达的批量评审任务,在接到评审任务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省级财政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负责,按照要求对评审报告进行解释。省财政厅预算处、归口业务处负责运用评审结果,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不得将预算审核主体责任转交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开展评审,明确专家遴选、考评、退出等机制。

加强专家参与评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接受委托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同一专家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参与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评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评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或从省直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类框架协议供应商中,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中介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要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当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四)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条省级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评审机构和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财政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评审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直部门自行开展的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原则,明确评审分工,规范评审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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