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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

颁布时间:2016-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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