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界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执业秩序,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183号)的有关规定,经张家界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公约。
第二条 为监督公约执行,在张家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指导下,签约事务所决定成立张家界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公约监督委员会。公约监督委员会由签约事务所推荐的代表与市注协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签约事务所保证不得低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或支付回扣的行为,如违反本公约,自愿接受以下处理:
(一)接受公约监督委员会对其低于收费标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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