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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该项收入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就应当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可以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因此,新成立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目前,税控系统中没有备注清单模版,需要自行打印,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是由个人承担支付的工作服饰费用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二十一条 规定:“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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