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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

2008/09/03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试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内部考试管理制度,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分别监督和指导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方考办监督考区、考点、考场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国考办和地方考办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与答题卷、答题卡;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五条 考办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工作及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办理文件要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且统一格式,一文一号,附件齐全。

第三章 考试管理工作

  第一节 报名工作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根据全国考办每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做好报名前的宣传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按全国考办规定上报当年报名数据电子文件,并同时上报偏难字记录表及有关问题的说明材料。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数据上报文件参考式样见附1.

  第九条 地方考办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的规定,与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本地区报名收费标准。

  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地方考办按规定标准向全国考办上缴考务费。

  第十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当年度《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当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试实施

  第十一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交接保管及考试具体实施等考务工作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对监考人员的配备及要求,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节 免试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下同),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

  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师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可以免予部分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填写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经地方考委会及有关部门核实确定并报全国考办核准后,方可免试。

  第十五条 地方考办对于颁发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单位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并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考办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地方考办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基本信息,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附申请人的相关证明资料上报全国考办。

  全国考办收到地方考办的上报资料后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应在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七条 地方考办应向全国考办报送以下文件及资料:

  1. 地方考办上报的免试申请文件;

  2. 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

  3. 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

  4.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或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 身份证件复印件;

  6.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省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程序制作的上报电子文件。

  当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委会意见”栏内,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上报文件参考式样及申请表参考式样见附2.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参考式样见附3.

  第十八条 获准免试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免试批复文件后的连续四年内有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取得全科合格成绩,重新申请免试的或变更免试科目的,地方考办应在新申请文件中注明原批准文件号,由全国考办撤消原批准文件,重新下发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全国考办。地方考办上报时,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境外相应组织达成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范围内的人员,直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豁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豁免申请表1份;

  2. 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3. 身份证件复印件1张;

  4. 会员证书复印件1份;

  5. 近期标准护照照片1张。

  申请豁免人员应将上述资料寄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员递交豁免申请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一个月内予以邮寄回复,如果豁免申请审核通过将发放部分考试科目豁免通知书。

  第四节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有效答卷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由全国考办统一组织集中评阅。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各科成绩,经全国考委会确认后,由全国考办给地方考办下发成绩通知及数据库电子文件。

  第二十五条 地方考办接到全国考办下发的成绩数据库后,应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全国考办,将考试结果通知到每位考生;如发现问题,由全国考办进行审核,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地方考办。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成绩下发后,地方考办应汇总考生提出的考试成绩核查申请,并在规定日期内按规定格式上报全国考办,具体核查办法按照《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办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汇总地方考办上报的成绩复核申请,将核查结果发文通知地方考办。

  第二十八条 地方考办接到全国考办成绩核查结果后,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成绩核查上报文件参考式样见附4.

  第五节 全科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在之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成绩合格者(以下简称“全科合格证申请人”),颁发全科合格证。

  全国考办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向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时所在地方考办下发全科合格证。

  符合颁发全科合格证条件,未取得全科合格证的申请人,应持有效的全部应考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和成绩核查回复单),向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时所在地方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

  第三十条 地方考办应及时汇总全科合格证申请,对全科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将全科合格证申报文件两份、证明材料寄至全国考办审核。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全国考办。地方考办上报时,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全科合格证申报文件参考式样见附5.

  第三十一条 地方考办使用注册会计师考试省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全科合格证管理软件对考生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后,形成上报数据资料电子文件并同时打印出全科合格证申报表。每页“地方考办意见”栏内要注明签章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姓名或者是身份证件前后年度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变更身份证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因其他原因发生姓名、身份证件变更的,应提供身份连续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全科合格证申请人的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疑难字,造成与全科合格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号不符的,需地方考办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全科合格证申请人若有通过成绩复核、核查、免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应在全科合格证申报表中相关全科合格证申请人的备注栏位置注明全国考办批准的文件号,并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地方考办再次申报全科合格人员时,必须在接收下发电子文件后录入,不得直接录入到初始数据中。

  第三十六条 全科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全国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

  第三十七条 全科合格人员全科合格证丢失的,到地方考办递交补办全科合格证申请书。地方考办经过审核后,将补办全科合格证的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全国考办。全国考办审核后,地方考办按持有人原全科合格证上的信息打印或填写,并发放给补办全科合格证申请人。

  取得全科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的,地方考办收到申请后随当年上报的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考办按当年的编号赋予全科合格证号。

  取得全科合格成绩后直接凭单科合格证办理注册或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后需补办全科合格证的,地方考办将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科合格证号以文件形式上报全国考办,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Excel表中,且储存为“已注册补证××.xls”文件名,其中“××”为省代码,之后制作成上报数据,与相关文件一并上报全国考办。

  申请补发全科合格证文件参考式样见附6。

  第三十八条 全国考办进行审核后,向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地方考办收到后,及时把全科合格证发放至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同时做好全科合格证发放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的申请,地方考办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或入会时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地方考办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报废及空白的全科合格证寄至全国考办,全国考办凭报废的全科合格证更换新证。

  第六节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执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地方考办应以省级注协的名义按照《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人作出处理。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决定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全国考办备案。如果在试卷评阅期间作出处理的,还应将上述文件传真至阅卷地。

  应考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并提出陈述、申辩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地方考办或全国考办处理。提出听证的,按听证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违规应考人员立刻停止答题。

  (二)收缴违规物品。重要物品填写《应考人员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有条件的应拍摄违规物品照片。

  (三)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中,填写意见,记录违规行为,并要求违规应考人员确认签字,违规应考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在报告单上注明。

  (四)在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首页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并将以下材料上交考点负责人: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违规物品、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等。

  (五)向流动监考人员和考点负责人报告违规情况。

  (六)特殊情况的需写出书面材料。

  (七)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记录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座位号、违规情形等。

  (八)将违规应考人员移交考点负责人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监考人员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发现违规行为时,考点负责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是否属实,证据保存是否充分,违规应考人员试卷是否齐全,违规应考人员是否确认签字或监考人员是否注明。

  (二)对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电话上报考区和地方考办,并予以确认。

  (三)告知违规应考人员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要求其留下联系方式,并监督其离开考点。

  (四)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签署考点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五)将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等相关材料上报地方考办。

  第四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两日内,地方考办应做好以下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一)接到考点负责人关于违规行为处理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记录。

  (二)收集考点上报的违规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根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

  (四)汇总本地方违规情况:包括编制本地方违规情况汇总表,并就有关情况写出总体情况说明。

  (五)整理本地方违规应考人员材料:

  1. 整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

  2. 留存《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一份、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和试题卷及相关违规物品。

  3. 送交集中阅卷地《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本地方违规情况汇总表和总体情况说明各一份。

  第四十五条 地方考办制作和送达违规应考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给予取消当年该科考试成绩处理的违规应考人员,直接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报全国考办备案。处理结果应与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处理结果一致。

  (二)对给予取消当年该科考试成绩或当年全部考试成绩,且在3年或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处理的违规应考人员,应首先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送达无异议后再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到违规应考人员本人。

  (三)送达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直接或邮寄送达时,应由违规应考人员签字确认。采用公告送达的需公示60天。

  (四)每年11月1日前,地方考办将违规行为处理汇总情况报全国考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 地方考办在送达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等遇到的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送达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时,违规应考人员不接受,并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要求时,地方考办应要求违规应考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告知该违规应考人员有权自收到违规行为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自收到违规行为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1.违规应考人员提出陈述、申辩的,地方考办应登记和收集相关材料。

  地方考办或全国考办根据陈述、申辩所提供的信息予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认为违规行为可以认定的,应与违规应考人员进行书面或电话沟通,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做好记录工作。

  调查、核实后认为违规行为不能认定的,不再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陈述、申辩的应考人员。

  2.违规应考人员提出听证的,地方考办须填写“应考人员申请听证材料接收单”。

  违规应考人员提出听证,地方考办应及时告知全国考办,并着手相关的听证准备。

  听证由地方考办、同级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违规应考人员在听证过程中,须提出没有违规的证据。组织听证的部门应当出具违规应考人员的违规证据。具体听证办法按相关规定办理。听证工作须在接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听证违规行为不能认定的,全国考办或地方考办不再作出处理决定;经听证确有违规行为的,全国考办或地方考办依照《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二)地方考办在制作处理决定书时,如拟作的处理与违规情况报告单有差异的,应先报全国考办,待沟通后再正式发文。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一般应在当年度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做出并送达。

  第四十七条 对地方考办上报的违规行为处理建议,全国考办应于考试结束一周内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集中阅卷地,收集整理地方考办报送的违规情况汇总表、违规情况报告单、考场情况记录卡。

  (二)对全国违规数据进行初步汇总,并对照《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进行审核。

  (三)收集整理地方考办制作的处理意见。

  (四)依据《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审核地方考办提出的处理意见。

  (五)对经审核有异议的处理意见,与地方考办沟通一致。

  (六)跟踪地方考办对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报全国考委会。

  第四十八条 全国考办在试卷评阅期间对违规试卷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试卷评阅期间,评卷人员发现的异常试卷,首先请评卷组长按照违规试卷标准审核。无异议后,将异常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卡及异常试卷报告单带回全国考办。

  (二)整理异常试卷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织专家对违规试卷进行鉴定。在阅卷结束的两周内举行鉴定会,并将鉴定结果报全国考委会。

  (三)向出现违规试卷的地方考办发函,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对相应的考区、考点、监考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厅(局)领导及相关部门,同时将文件报全国考办备案。

  (四)制作处理告知书和处理决定书,可以委托地方考办代为发送,并跟踪相关信息。

  (五)对提出听证的违规应考人员,由全国考办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 全国考办对地方考办在执行违规行为处理中涉及的听证、举报、申辩、答复、核实、来信、来访等方面给予指导。

  第五十条 全国考办汇总地方考办上报的考试违规行为和违规试卷,报全国考委会审核批准。全国考办应在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全部结束时做出总结,并向社会公布严重违规行为。

  第七节 计算机数据库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地方考办的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考试管理系统)应统一使用全国考办下发的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省级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区计算机管理系统》相关软件。

  第五十二条 考试管理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应采用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

  考试管理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在处理考试数据时应物理连接上脱离网络环境。如需要进行上报或接收数据,应通过其他计算机进行间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全国考办统一配备的便携式计算机应专门用于考试数据备份,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四条 考试管理系统在接收到下发数据后应及时更新。

  第五十五条 考试管理系统在使用时应建立工作日志。

  第五十六条 省级考试管理系统中考场编排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在进行过考场编排后不得变动。在接收全国考办下发的“考场编排的最后期限”之前编排考场,在此期限后如需重做考场编排或过期未排,必须通过全国考办处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七条 考试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全国考办组织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并严格按照手册要求操作。

  考试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对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操作故障,应及时与全国考办联系解决办法。考试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客观评价考试管理系统,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考试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备份数据并异地存放,保证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每一个考试管理工作年度开始之前,考试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应对上一年度考试数据进行存档处理,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考试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对省级考试管理系统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处理,清除失效数据。

  考试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应每日通过全国考办为各地方考办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查阅文件资料信息。

第四章 考试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地方考办应根据全国考办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考试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级考办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社会影响力。

  第六十一条 每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地方考办应当总结当年考试工作情况,书面报全国考办。

  第六十二条 全国考办每年依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工作奖励办法》对地方考办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地方考办可以根据本指南,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制定规范细则。

  第六十四条 全国考办组织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其他考试应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数据上报文件参考式样

  附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上报文件参考式样

  附3:××省(区、市)××××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式样)

  附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核查上报文件参考式样

  附5: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申报文件参考式样

  附6: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申请补发全科合格证文件参考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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