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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06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05/11/28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精神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3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23日下午 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4日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 2:00-4:30 税法(二)

  6月25日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2月20日。报考条件按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办法

  西安地区省、市税务部门及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考生,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57210、87457211、87441821)。其他市、区税务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及本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审查汇总后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三资”、“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及自谋职业人员、香港、澳门居民可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注意区分新老考生,认真核对老考生的档案号,要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应提醒考生妥善保管,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学历、职称证件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及工作年限证明、三张近期同版一寸半身免冠照片,认真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新考生还须填涂报名信息卡。

  四、收费标准

  注册税务师考试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39号文件批准的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共5个科目。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2、《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考生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前务必注意:(1)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3、为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5、考生于考前10日内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各市、区和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请抓紧做好报名工作,报名信息资料务必于报名结束后5日内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一: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4号)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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