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就大大减轻了违法者的罪责,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怂恿犯罪的作用。
12月23日,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场上,出现了涉嫌泄题和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事件。开考7分钟,网名为“狼的诱惑”的人就在网上贴出四级写作题,并附有例文。在北方工业大学的考场里,听力考试的广播中居然同时传出有人念“答案”的声音。看到这条新闻,多数读者都会有一种考试作弊“防不胜防”的无奈。笔者认为,考试作弊现象并非“癌症”,关键是要加快考试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权威的《国家考试法》或《国家考试条例》,必要的时候允许司法介入。
几年前,教育部曾经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遏制愈演愈烈的教育考试舞弊现象,起到了一定作用。不过,笔者认为,教育考试立法还应对教育考试的运作程序、考生权益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另外,没有列入教育考试范畴的司法考试、会计师和经济师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等全国性统一考试也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考试立法应当实现统一化和权威化,最好由国务院法制办先制定一部类似于“国家考试条例”的专门行政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权威的“国家考试法”。
从法理视角看,考试制度其实可以视为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运作,赋予了古代科举制度和现代高考制度毋庸置疑的权威性。尽管现行高考制度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及现实的挑战,但有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高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和最权威的人才选拔机制,迄今尚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取而代之。高考制度的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日臻完善的包括命题、监考、阅卷、录取等一系列程序化运作基础之上,高考的公正和权威正是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凸显出来的。
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嫌考试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但由于考试制度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诚然,一部《考试法》未必具有彻底清除考场内外乌烟瘴气的神效,却至少可以为规制考试秩序、保护考试环境和解决考试纠纷提供权威性的法律保证。
考试化生存是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的必然趋势,高考、自考、研考、司法考试、会计师和经济师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等全国性考试种类繁多,随着所谓“考试经济”的兴起,考试实际上已经成为一门新兴产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权威性的考试法并非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顺应社会发展前瞻性要求的必由之路。
考试作弊表面上是有损考试制度的公平性,实际上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立法手段预防和遏制考试舞弊现象,实现国家级考试的良性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每况愈下的社会信用危机,重塑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考场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