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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通知

2002-6-6 14:39  【 】【打印】【我要纠错

  京人发〔2001〕21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2001年下半年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安排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今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将今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 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 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 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 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 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六年。

  (七)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二十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名时已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科目;在报名时已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职称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学》科目。

  二、 参加考试人员各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在两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即第一年与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所有考试科目均在两个连续考试年度内通过后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 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的安排

  考试日期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9月21日   下午2:00~5:00   资产评估学

  9月22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2:00~4:30   财务会计学

  9月23日   上午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2:00~4: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四、报名办法

  (一)首次报名者,应于2001年4月18至4月20日到报名点购领《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报名信息卡》、《填涂信息卡手册》。按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正确填涂《信息卡》。《申请表》中各项应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全部填好后,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在规定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同时在贴照片处加盖骑缝公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需经人才交流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如户口不在本市,而受聘于北京地区单位工作的,由受聘单位负责审核、盖章)。

  报名时,首次报名者,需持填写好的《申请表》、填涂好的《信息卡》、本人身份证,并提供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均为原件),交一张与《申请表》上同一底版的照片一张,经报名点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二十年的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二)非首次报名者(2000年已参加过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尚有未合格科目者)持前次考试的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及同一底版一寸照片两张,在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填写非首次报名表并报名。

  (三)报名后,领取准考证凭条,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准考证。考生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报名时间:2001年4月23日~4月27日

  六、报名地点: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院内)咨询电话:1605700

  七、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通知本系统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协助做好报名工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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