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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3-04-10 11:5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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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为加强对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指导,规范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行为,保障考生和考试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财政部起草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内容包括对考试报名、考点考场设置、试题的传递和保管、考试实施、考试信息管理的规范。

关于征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财办会〔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为加强对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指导,规范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行为,保障考生和考试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我们起草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3年5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会计人员管理处 魏晓惠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670(传真)

  电子邮箱:weixiaohui@mof.gov.cn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附件: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及题库软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管理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部门、系统)应考人员、考试机位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每年的考试周期、考试计划和考点考场设置。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长、题型、题量、分值等考试要求由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下发题库时一并公布。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六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部门、系统)的报考时间、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和办法,到指定的网站(或地点)提交报考申请,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 报考人员应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同时组织会计电算化和珠算考试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允许报考人员在这两门科目中自选其一。

  第九条 属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范围,以及已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当地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考务费。鼓励采用网上缴费等现代化收费模式。

  第十一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合理确定下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留用的考务费,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考点设置情况,进行或组织下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考场及座位号的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名成功的应考人员开通登录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功能或向其现场发放准考证。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县(市、区),经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在该县(市、区)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考点应主动接受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需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考点及考场应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考点应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考点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应予以改造或淘汰。

  第二十三条 各考点应在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第四章 试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全国统一题库以及根据题库组成的试卷、标准答案(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属于工作秘密,对其所处的系统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第二级的安全保护要求进行防护。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考点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地考试试题保密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并签署责任书;应在正式在编人员中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国统一题库由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定期以光盘方式下发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题库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光盘中的文件等内容,确认无误后进行密封处理,并由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题库,不得再向下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或考点整体下发题库。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级机构整体下发题库的,须报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提供专用计算机存储题库,并按照涉密单机标准进行防护和管理,张贴明显的密级和责任人标识。该计算机必须与公共互联网进行严格物理隔离,并分两段设置开机密码,或采取开机密码加密钥盘的方式,分别由两个保密员掌管。

  第三十条 题库光盘应在内容导入专用计算机后及时销毁,或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应由两人分别保管,开柜密码应分两段设置,由两个保密员分别掌管一段。

  第三十一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规范考试工作流程,建立题库保管登记备案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存放题库的保险柜或计算机。除考试启用试题或突发重大事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专用计算机或题库光盘。

  第三十二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考试前,在专用服务器上根据题库随机生成考试试卷。试卷生成时应采用加密技术处理。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试卷的生成时间,并在充分考虑所需生成试卷数量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等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题库生成的试卷可采取网络传输或以光盘为载体进行传递:

  (一)通过财政内网专线进行传输的,应采取数字加密技术处理,并指定专人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使用专用账号进行一次性操作完成;

  (二)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的,除应符合上述(一)中所规定的要求外,还应通过VPN等技术手段提高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安全性;

  (三)以光盘为载体进行传递的,应参照题库的交接和保管方式,由专人负责。当次考试结束后应及时销毁试卷光盘。

  第三十四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试卷生成后及时下发至考点,下发时间不得超出考试开考时间24小时,并在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

  下发至各考点的试卷,应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其只有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由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应考人员的试卷试题编号和答题结果等数据收集、备份,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方式传回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的专用服务器,并销毁存放于考点服务器和考试计算机中的试题和答题结果。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六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设置专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考点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等。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非考务工作人员和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第三十八条 各考场应配备至少两名监考人员,考场外应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挑选熟悉监考规则、有责任心、工作严格认真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接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能承担监考工作。

  第四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第四十一条 考试前,考务工作人员应做好张贴考试信息、确保电力供应、检查调试考试设备、安装设置考试软件、导入考试试卷等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应考人员入场时,考务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应考人员身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应考人员进行照片采集。

  第四十三条 应考人员应提前按指定座位入座,录入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开始后按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四十四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点网络应与外部网络物理或技术隔离,形成独立局域网。

  第四十五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试计算机禁止连接可移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等。

  第四十六条 考试系统应在考试过程中定时自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情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够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情况下继续答题。

  第四十七条 每科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提前交卷,自动转入下一科目考试。本场最后一门科目交卷后,应考人员应尽快离开考场。

  第四十八条 考试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应考人员应尽快有序离场。

  第四十九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考力度,禁止应考人员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禁止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没收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监控设备应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考场无盲区。录像文件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

  第五十一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期间应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对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统一管理本地区(部门、系统)的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并按要求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送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评卷,不得人为调整应考人员成绩。

  第五十五条 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得滚动计算。

  第五十六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20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入本级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将其信息激活。

  第五十八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题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2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五十九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部门、系统)的考试工作规范、考点考场设置标准、考生守则、考务工作人员职责、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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