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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必背考点:会计人员

2013-06-26 09:3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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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从论坛整理了一些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祝愿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17:会计专业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3).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判断)

  除符合初定会计专业职务条件者外,晋升会计专业职务时,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结合。(初次聘任不需参加考试,比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直接聘任会计师职务)

  考点18: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种类与取得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其中高级资格分副高、正高两个层次。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副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制度。

  考点19:高、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守法,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附加条件:(1)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2)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条件(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①大学专科5年②大学本科4年;③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④硕士1年;⑤博士0年。

  考点20: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1)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可以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考点21: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可将会计工作岗位与前面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联系在一起记忆。凡是在会计工作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两者的具体内容是一致的。

  考试时通常将会计岗位和非会计岗位放在一起备选,而教材中提到的三类非会计岗位比较容易记忆,即档案部门管理人员、收银员(收费员)、审计人员,因此可多采用排除法。

  考点22: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包括: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界定:谁做的账谁负责。

  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考点23: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不能“白条抵库”。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考点24: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考点25: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相关事项。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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