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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7-01 14:37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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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会〔2013〕22号

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跟我们反映。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市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原《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按照《办法》规定,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2013年7月1日起增加有效期,会计从业人员须于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到所属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延续有效期)的手续。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到2019年7月1日止;2013年7月1日(含)后取得或换证(延续有效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取得之日起6年。

  三、在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中,2013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1科或2科合格的考生在2013年第三次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时给予一次累计三科合格机会。此前未取得任何科目合格的考生和第三次考试后仍未达到三科合格的累计考生必须按73号令要求实行三科考试一次性通过的政策。我市考试科目不包括珠算。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建设和维护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监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印制,各区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业务。

  五、各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属地原则受理本地区单位(工商注册地)人员、本地区学习人员、本地区居住人员等前来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相关业务申请,并对许可程序和许可决定负责。

  六、会计从业资格领证、变更、调转、补发等业务办理流程暂时沿用《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财会〔2008〕22号)要求,待我市会计人员日常业务网上预约办理系统完成后另行发文实施新流程。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6月24日

  文档附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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