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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资源税征收标准范围又有新调整

2005-3-30 15:15  【 】【打印】【我要纠错
  从2005年3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是工业用石灰石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3元,建筑用石灰石由每吨0.5元调整至每吨1元;

  二是开征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砖瓦黏土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建筑用石、建筑用砂每吨1元,砖瓦黏土每立方米0.5元;

  三是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1元;

  四是磷矿、铁矿、铜矿、岩金矿、沙金矿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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