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三家以湘财税[2003]7号文件进行了联合转发,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200元。去年我省缴纳国税的个体工商户411823户,按照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145502户,占全省个体户的35%,免征税款达64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是城镇、圩场、边远山区农贸市场的个体经营小户和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