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规定,本市范围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规定比例的单位,为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对象。缴纳金额的计算办法:(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发放在职职工年均工资达不到当地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可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8月—9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200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2003年9月1日-10月30日。各单位收到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济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三十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